【入稟索償】夾公仔機毋須領牌不受防疫令限制 店主就疫情停業向食環索償3千萬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08/22 16:57

最後更新: 2023/08/22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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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開設30間夾公仔機店的東主日前遂入禀高院,就店舖於疫情期間被勒令停業約9個月的損失等向食環署索償3,000萬。(資料圖片)

曾開設30間夾公仔機店的東主稱食環署早前要求,夾公仔機店業務必須領有娛樂場所牌照,惟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夾公仔店毋領有相關牌照亦可經營,質疑食環署錯誤理解娛樂場所牌照的適用範圍。東主日前遂入禀高院,就店舖於疫情期間被勒令停業約9個月的損失等向食環署索償3,000萬,以及要求食環署道歉。

原告為秦淮;答辯人為食物環境衞生署。

入稟狀指,原告於2018年始在香港投資經營夾公仔店業務,擁有約30間分店。食環署早前明確要求有關業務必須領有娛樂場所牌照或臨時娛樂場所牌照,否則或被起訴及勒令停業,原告遂替旗下所有夾公仔店申請臨時娛樂場所牌照,並因要達到娛樂場所對防火及通風等指標,而增加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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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指,及至2020年至2022年期間,政府按599f防疫條例,勒令娛樂場所等表列處所停業總共267日,即約9個月,其間原告店鋪因仍需繳付租金及相關開支,而招致巨大損失。原告大量店鋪亦因欠租被業主入稟法庭而被逼倒閉,並被業主追討欠租及違約金。

入稟狀指,高等法院於2022年8月裁定夾公仔店並不符合娛樂場所定義,毋需領有相關牌照亦可經營,即疫情期間原告店舖本不應被勒令停業。

入稟狀指,由於食環署一直錯誤理解娛樂場所牌照的適用範圍,錯誤把本應屬於零售行業的夾公仔機店歸納於其中,以致原告多間店鋪因而先後倒閉。原告於2023年初起,曾多次以電郵向食環署作出投訴,但一直得不到正面回應,遂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食環署道歉及賠償。

入稟狀指,原告就其開設店鋪時因需符合娛樂場所牌照要求所產生額外裝修成本及設備費用、被勒令停業期間租金及雜費開支、被勒令停業期間所導致的工資損失、因停業欠租被業主起訴,以至店鋪倒閉及設備被查封拍賣的損失、因店鋪倒閉而違反租約而被業主起訴追討的損失、店鋪被法庭封租,執達吏辦事處所收取附加費,共向食環署申索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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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